强制措施的消灭
如出现下述情况,强制措施即告消灭:(1)在所规定的期间内(15日)无申请预审,即在侦查归档时;(2)不起诉批示已确定;(3)法官已作出无罪判决,即使对该判决已提起上诉;(4)有罪判决已确定。羁押开始后,经过下述期间亦告取消: (1) 6个月,如在该期间内未有提出控诉; (2) 10个月,如在该期间内已进行预审但未有作出起诉批示; (3)18个月,如在该期间内未有在第一审作出判刑;(4) 2年,如在该期间内未有确定判刑。如属以暴力实施的对人的生命、身体完整性、人身自由的犯罪,及有关盗窃车辆、伪造货币、票证、制造贩卖毒品等类型的犯罪,上述实施的羁押期间得分别延长至8个月、1年、2年及3年。其他强制措施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届期即告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