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强制措施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特点有:(1)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侦查其管辖的案件时,有权实施强制措施;(2)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3)具有特定目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适用对象可能发生的逃跑、隐匿或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及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4)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5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参见[拘传])。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参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参见[监视居住])。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参见[刑事拘留])。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参见[逮捕])。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指导方针。既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各项权利。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3)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身体状况,是否是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在适用强制措施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他们给诉讼制造障碍;(2)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3)可以警戒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威慑不安定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1)强制措施与刑罚。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共同点,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方法,使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但强制措施与刑罚有重大差别: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适用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尚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有关组织法等的规定,而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或撤销,而刑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强制措施与有些行政处罚虽然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有原则区别: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保证性措施,是具有程序性的措施,而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是一种实体性结论;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强制措施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行政法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诉讼实际可以变更或撤销,而行政处罚通常不能变更。(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无论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是诉讼过程中适用的强制方法,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些强制措施的名称与形式也是相同的。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两种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重大差别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除了具有保障功能之外,还具有对诉讼顺利进行的妨碍者的制裁属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对没有参加诉讼但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人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除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各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问题,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执行阶段;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4)强制措施与扭送。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公民扭送与强制措施的区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但公民扭送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是立法上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公、检、法机关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对任何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而扭送任何公民都可以实行,在行为主体上没有任何限制;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立法上赋予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和依一定条件限制或剥夺适用对象人身自由的一种权力,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扭送是立法上赋予公民的一种同犯罪作斗争的权利,目的在于调动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法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所采用的强制手段或方法。有刑事强制措施、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3种。三者的共同点主要是: 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采取的诉讼上的强制手段。分为三种:(1)刑事强制措施。它适用的主体是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 适用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 适用的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都是对适用对象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 适用的目的都是预防性的,为了防止适用对象逃跑、自杀,或者继续犯罪,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 民事强制措施。它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的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适用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基本相同,只是在适用的对象上,不仅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方,也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 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对成为嫌犯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的手段。对确有理由和依据有免除责任或追诉权消灭的事由时,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采用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在侦查期间由检察院声请,由法官批示;在侦查终结后,法官亦可依职权批示,但事先须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如属羁押措施,经嫌犯同意后,应即将批示告知其血亲、其信任之人或其指明的辩护人。如嫌犯未满18岁,则无须取得其上述的同意。如不应拘禁嫌犯,亦应告知其有义务向有权当局报到听取其安排,不得迁居或离开居所超逾5日。如犯罪可判处徒刑,法官得命令嫌犯提供财产担保。如嫌犯所犯罪行可处以最高6个月的徒刑,法官得命令嫌犯定日期、时间向一司法当局或某一刑事警察机关报到。如有强烈迹象表明,嫌犯曾故意实施可处最高超逾1年徒刑的犯罪,法官得命令嫌犯:(1)不得离开澳门,或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澳门; (2)不得与某些人接触,或不得常至某些地方或某些场合。禁止嫌犯离开澳门时,须将离开澳门的有关文件交由法院保管。如嫌犯所犯罪行可处以最高超逾2年的徒刑,法官得对嫌犯采取下列措施:(1)命令嫌犯中止执行公共职务;(2)命令嫌犯中止从事须具公共资格或须获公共当局许可或认可方得从事的职业或业务;(3)命令嫌犯中止行使亲权、监护权、保佐权、管理财产权或发出债权证券权。 ☚ 搜集证据的方法 羁押 ☛ 强制措施coercive meas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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