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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强制拍卖的一般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强制拍卖的一般程序

强制拍卖的一般程序

(1) 拍卖的准备。包括指定拍卖日期、拍卖场所,决定保证金额,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到场,先期进行拍卖公告等。(2) 拍卖的实施。拍卖在法院执行员的主持下,于拍卖期日进行。执行员在参加拍卖的应买人中选择出价最高的,将拍卖物卖与该应买人,该应买人即成为拍定人。拍定方式为拍板或按铃。(3) 再拍卖。法院在所定的日期没有拍定而再次实施拍卖。(4) 债权人领受。实施拍卖但未拍定,由债权人接受拍卖物以折抵债权。(5) 拍卖停止。拍卖的查封、扣押财产已经足以清偿强制执行的债权与费用,应停止拍卖,将剩余的查封、扣押物返还债务人。(6) 拍卖终结。通常以拍定人取得标的物时终结。(7) 拍卖物与价金交付。(8) 拍卖笔录。拍卖中,书记员应作如下笔录备案: 拍卖物种类、数量、品质及其他应载明事项; 债权人及债务人; 拍卖的买受人姓名、住址及其应买的最高价额; 拍卖不成立或停止的原因; 拍卖的日期及场所; 作成拍卖笔录的处所及年、月、日并签名,到场的执行当事人、买受人及其他协助拍卖的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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