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诉讼程序中的合理性审查美国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提起强制执行诉讼,行政相对人以有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作为辩护理由时,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该审查不能违背行政救济终结原则和法定司法审查的排他性。当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行政上诉或提起司法审查之诉时,相对人就不得以行政决定违法为辩护理由。法院也无权在法定司法审查诉讼之外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当请求司法审查期限届满或法院确认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具有“最终性”时,被告在其后的请求强制执行的诉讼中,不得控告具有“最终性”的行政决定违法,法院的职责不是审查其合法性,而是判决有关违反该行政决定的问题。如果强制执行诉讼是刑事诉讼,被告有权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进行辩护,即使法律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司法审查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