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及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执行程序,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立法体例上,并不尽一致。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关于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方式有两种:一是将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并列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使强制执行法构成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即采此立法例。二是将执行程序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使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并驾齐驱。德国、日本等国家采此立法例。但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强制执行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则大体相同,一般包括执行程序的总的精神或者基本原则、执行机构、执行原则、执行根据、执行的开始、中止、终结和回转、执行异议、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等。 强制执行法见“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以实现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内容为目的、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方法和程序的专门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40年1月19日公布施行,此后多次修正。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5年4月22日再次修正增订公布施行。全文共141条, 分为8章,除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机关及其组成、以及强制执行中的一般事项外,设专章分别对动产的执行、不动产的执行、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和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等的原则、方法、措施、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