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搬迁执行措施之一。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违背法定义务,强占房屋不腾,强占土地不退,应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再次指定期限,通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派人强制将房屋内或土地上的财物运到指定处所,并将腾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交给申请人。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人民法院照常执行。搬迁到指定场所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接收。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搬迁的情况经过,人民法院应记入笔录,由在场的执行人员、被申请人或其成年家属,协助执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执行措施之一。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违背法定义务,强占房屋不腾,强占土地不退,应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再次指定期限,通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派人强制将房屋或土地上的财物运到指定处所,并将腾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交给申请人。 ☚ 强制偿还 罚金 ☛ 00007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