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民事登记法
1982年8月7日,澳葡政府公布《关于强制性民事登记法》。1983年12月30日,又公布《出生及结婚强制登记法》。根据这两项法律的规定,凡是在澳门地区出生、领养、结婚、订婚、夫妻财产制度变更、死亡,以及父权行使的规限和终止等,均须到澳门有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将受到有关刑事条例的惩处。在澳门地区出生的婴儿,必须在出生后1个月内,向有关登记局派驻医院的分站作口头申报。如出生后超过1年才申报的,须由婴儿的父母申报。超过14岁的可由其本人或父母登记。登记时要回答登记官员的问话。1981年11月20日前出生的人士,补办出生登记的,除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外,并须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出生的原因。在结婚方面,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华籍公民,在上述两项法律公布前,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和仪式订婚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得予保留。在上述有关法律公布后结婚的,必须在办理登记后方能对第三人产生权力。这是为了尊重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的一项特殊规定,但作为华籍公民来说,应积极遵照有关登记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确保本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在澳门死亡的人士须在死亡后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