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
50年代初,夸大虚假的药品广告充斥市场。安徽结合成药登记注册,审查药品宣传内容,凡夸大失实的成药均不准在本省销售。1963年,规定药品宣传主要采取编印药品说明书、药品目录等小册子,供医药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一般不得在报刊上登广告;正在试制及不能大量生产的药品,不得登报宣传。1985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颁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药品广告,省卫生厅在审批本省产品时,发给“皖卫药宣”字批准文号,到1992年底共核发“皖卫药宣”字批准文号20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