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章程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港口安全秩序、清洁卫生,保障船舶、船员、旅客、货物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发展而订立的章程。港口章程简称《港章》,内容包括:总则、船舶进出港、船舶航行、船舶停泊、船舶拖带、信号、危险货物管理、消防救护、工程建筑、航道保护、安全秩序、清洁卫生、海损事故和危章处理等。旧中国《港章》是为西方列强利益服务的:一、它对外国船给予种种优待,为其经济和军事侵略提供方便。对中国船则多方限制,苛刻对待;二、向外国军舰提供专用泊位; 三、一般注明:“经本口各国领事、公司商定推行”。《港章》的制订与修改,不但要取得领事的批准,而且要得到外国商人的同意。最早的港口章程是《上海港口章程》,1851年9月24日由上海颁布。以后虽屡次修改,但都是为了更有效地为外国利益服务。新中国成立后,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各港先后制订并颁布新港口章程,明确宣布港口的一切主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以法律形式维持国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