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警察组织
即澳门巡城警队。始建于1691年3月。1719年澳葡总督下令,由市政厅分别在三巴门、大堂区及风顺堂三个区建立三间公安所,1753年撤销。1784年,澳门警察队由一营来自印度的印葡常规军队代替。1810年,澳葡又创建皇子营,澳门警察也改由该营担任。1822年该营解散,又建公安所,每所派驻20名治安人员。1841年,经葡萄牙皇室训令核准,正式制定并实施澳门警务条例,从此创立警察部门。以后,又于1857年创立毕沙警察,1861年创立澳门警察部,1879年澳葡总督解散警察部,创立澳门守卫警察,1895年又废除守卫警察,1914年正式由警务主管创建市民警察,澳门警察组织开始制度化、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