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宪法德国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于1849年3月28日通过。主要内容规定,德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立宪制帝国,元首为世袭的皇帝,由议会从德意志各邦国王中选出。立法权由皇帝和两院组成的帝国议会共同行使。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的外交事务及军事,各邦保持其内政的独立。对全德的关税、贸易、币制和度量衡实行统一。保证人身、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并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农民的封建义务必须经与地主协商并支付赎金后才能解除。由于德意志各邦封建势力的反扑,法兰克福国民议会被解散,这部宪法未能得到实施。 法兰克福宪法德意志第一部宪法。德意志原为38个邦国和自由市组成的邦联。严重的封建割据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十分不利。1848年革命中资产阶级在法兰克福召开国民会议制定此宪,次年3月制成。确认各邦仍有广泛自主权,但规定德意志是统一的联邦帝国,外交和军权集中由帝国皇帝行使,组成统一的海关和商品市场,废除等级与特权,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财产不可侵犯等原则,表现了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妥协。然而此宪并未真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