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丧失价值法亦称“标准不没收价值法”,在人寿保险中,规定凡已经交付保险费若干年 (如两年) 的保单解约时,以现金或转为交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等方式退还给保户的款额而作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维护保户利益,对已交保费产生的价值不得没收,即不丧失其已有价值。美国1948年1月 1日公布此法,适用于1948年以后发行的保单。按此法规定,15年期以上的定期寿险及一切终生保险或养老保险的保单均应载有不没收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并依调整保费方式计算出最低解约阶值(保单价值)。该值一旦成为整数,即应以现金减额交清保险或展期死亡保险形式提供不没收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