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近代法制变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近代法制变革 003 近代法制变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固有的封建旧法已经不能适应急遽变化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与此同时,随着《南京条约》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外国侵略者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丧失了独立的司法权。腐朽的清政府,为了坚持封建君主专制政治法律制度,适应资本主义列强的政策需要,开始实行变法新政、预备立宪,拟改革封建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政体。于1908年制定了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 《谘议局章程》,1911年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20世纪初,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相继制定和修改刑律、民律和诉讼法草案。如1910年清朝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1908年起草《大清商律草案》。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10年修订法律馆重新编成 《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1909年编订《法院编制法》等。这些法律以西方国家和日本的资产阶级法律为蓝本,打破了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继续维护封建法制基础的礼教纲常,表现了“法理派”与“礼治派”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和妥协,体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特点。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打破了中国固有的诸法合体的立法形式,成为近代法制变革的开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既沿用清末未及颁行的法律,又以“重典”和“隆礼”为指导思想,制定和颁布了保护封建买办经济关系和镇压民主革命运动的宪法、民法典、刑法典和单行法规。如1912年颁行《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1914年颁行《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颁行《中华民国宪法》。1912年颁布《戒严法》,1913年颁布《惩治盗匪法》。1914年颁布《公司条例》等。而以大总统命令发布的特别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地位和作用,经大理院批准适用的判例和解释例,也是北洋政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洋政府还改革清末司法制度,形成审判制度的四级三审制。太平天国建立了与清王朝对峙的、前后坚持14年之久的农民政权。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实现农民的专政,保障农民战争的胜利,在直接依靠武装斗争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立法。如1852年颁布《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1853年制定了《天朝田亩制度》等。虽然太平天国的法律囿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有浓厚的封建毒素和迷信色彩,但在当时的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内容。南京临时政府力图用资产阶级法制来巩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在掌握政权极为短暂的时间内,重视法制建设。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大总统令禁烟文》等一系列有关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提倡人权、废除封建等级制度、振奋民族精神、废除封建恶习、实行社会改革的重要法律,发挥了法律在巩固政权,发展经济,促进文化教育,保护民权等方面的作用,揭开了中国近代法制史的新的一页。 ☚ 中国法的起源 当代中国法制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