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指建筑产品价格低于它的价值,同其他产品的比价偏低,形成事实上的不等价交换。 建筑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有历史、认识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建国初期,由于建设资金有限、资金渠道单一,为使有限的资金安排更多的建设,国家对建筑产品实行低价政策。其价格低于它的价值,人为地压低同其他产品的比价,这在当时是必要的。嗣后,长期不承认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不承认建筑产品是商品,它的价格也被认为是基本建设支出的一种反映。为了人为地节约投资,而取消了建筑产品价格中的利润,以成本价格(C+V)代替产品价格(C+V+m),进一步扩大了建筑产品价格同它的价值的背离,形成同其他产品事实上的不等价交换,则是建筑产品价格体系及其管理体制混乱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建设资金日益增多,资金所有日趋分散以后,依然不改变低比价政策,继续使建筑业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无偿地转移到其他部门。以致建筑业的自身发展步履维艰,长期停留在繁重体力劳动的落后状态,难以象经济发达国家那样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进而也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