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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宅地地位等则立法
民国政府《宅地地位等则调查规则》规定:(1)城市地以外的宅地按本规则,调查地价,每起编列地位等则。(2)宅地地位等则,按本规则区分,50则以上每方丈加1元,进一则。(3)可统查村内土地,分为数级,取中等者为标准地。(4)标准地的地位等则,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5)调查地位等则时,应就地方官公署或关系土地买卖、租赁的中证人搜集资料。(6)一村内每起地地位等则调查完成后,应制作标准地查报书、地位等则表、地位等则调查簿及地位等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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