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水利事业兴办奖励标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水利事业兴办奖励标准立法 民国1947年《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第4条规定,捐资给奖之标准如下:(1)捐资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者,给予四等奖状。(2)捐资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给予三等奖状。(3)捐资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者,给予二等奖状。(4)捐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者,给予一等奖状。(5)捐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者,给予二等奖章。(6)捐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者,给予一等奖章。(7)捐资5000万元以上者,给予一等奖章。(8)凡有本条例第2条第2款、第3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奖状或奖章。(9)凡有本条例第2条第4款、第5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奖章或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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