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水利建造核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水利建造核准立法 1942年《水利法》第41条规定,兴办水利事业,关于下列建造物,其建造、改造及拆除,应经主管机关之核准:(1)引水之建造物。(2)蓄水之建造物。(3)泄水之建造物。(4)护岸之建造物。(5)与水运有关之建造物。(6)利用水力之建造物。(7)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项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应由兴办水利事业人备具详细计划图样及说明书,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变更原核准计划必要时,应由兴办水利事业人声叙理由,并备具变更计划图样及说明书,呈请核准后为之。但为防止危险,及临时救济起见,得先行处置,呈报主管机关备案。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