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民国水权登记制度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水权登记制度立法


1943年7月19日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公布施行《水权登记规则》。共16条。主要规定:(1)水权登记,应由县政府负责,但源流经过两县以上者,应由省政府负责;在两省以上者,应由行政院水利委员会负责。(2)水权人应按本规则办理申请登记;(3)登记机关按申请书到达先后为处理的顺序;在同一水源,有两人以上申请登记者,水权登记簿分号之下可立分户,申请人依《水利法》的规定,在领取水权状时,应缴纳水权状费国币1百元。依《水利法》规定,登记机关发给水权状时,应先送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复验加印。水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给予抄录水权登记或声请阅览正本时,应依规定纳费。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12: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