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民国战时地籍整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战时地籍整理立法


1943年1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兴办建设事业地区地籍整理办法》。共5条。主要规定:(1)本办法所称建设地区是指,因兴办水利工程受益的地区;铁路公路沿线重要场站附近地区;民用航空场站附近地区;因新辟航路,沿线重要码头附近地区;因兴办重要工厂或矿厂,预期其附近人口剧增的地区;其他因兴办公共建设事业预期土地增值的地区。(2)建设地区地籍整理,应在建设工程完成前,由省地政主管机关设置地籍整理办事处办理。(3)建设地区的地籍测量,在可能情形下,可由建设事业主办机关在办理工程测量时同时完成,将其成果交由地政机关办理土地登记及规定地价。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5 3: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