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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水利评议机关组成立法
民国1943年《各项水利主管机关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2条规定,依水利法第3条所定各级主管机关组织及各级评议委员会,均以委员5人组织之,除各级主办部分官长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各该机关长官,就所属高级人员,及有关水利或自治团体负责人且素着信誉者遴派之,并指定1人为主席。前项主席如因事故不能出席时,得由各该级机关长官指定委员1人临时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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