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导从制
宋代官吏出行所随护从人员的制度。《宋史·职官志十》: “导从: 中书、枢密、宣徽院、御史台、开封府、金吾司皆有常从。景德三年 (公元1006年) 诏: ‘诸行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学士,给从7人; 学士、丞郎,6人; 给事、谏议、舍人,5人; 诸司三品,4人。于开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 中书先差金吾从人,自今亦令参用开封府散从官。宰臣、参知政事、仆射、御史大夫、中丞、知杂,皆通呵止行人。大中祥符五年 (公元1012年) 以群官从不合品式,命翰林学士李宗谔、龙图直学士陈彭年与礼官详定。宗谔等请: 自今除中书、枢密、宣徽使、御史中丞、知杂御史、金吾并摄事清道如旧制呵导外,仆射以上及三司使、知开封府,止4节; 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3节; 丞郎已上、三司副使,两节; 大两省、卿、监、1节; 小两制、御史、郎中、员外、诸司四品,三司、开封府判官、推官,2人前引,不得过5步。合于金吾借从人者,以诸军剩员代之。又外任节镇知州、都监,从军士70人; 通判,15人; 防、团、军事知州、都监,50人; 通判,10人; 转运使,30人; 副使,25人; 提点刑狱官,亦给军士; 副留守、节度行军副使、留守两使判官,给散从官15人; 小尹、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副使、两使推官,10人;两浙推官、防团军事判官、推官、军监判军,7人; 录事诸曹,给承符人;县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还者,给人护送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