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含“澳门司法委员会”和“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两个机构,都是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而设立的司法官员管理和纪律机构。建立这两个机构的目的在于摆脱澳门司法官员由葡萄牙司法机构委任和管理的传统做法,逐步实现司法官本地化和司法自治。澳门司法委员会的成员由本地有关机构的人士担任,包括高等法院院长(任主席)、助理总检察长、1名律师代表和4名社会知名人士(2名由总督推荐、2名由立法会选出)共7人组成。其职权包括:除司法高等委员会建议任免的司法官外,对其他司法官的任免提出建议,由总督任命和免职;批准上述人士的假期和给予其他许可;对第一审法院的法官、检察司法官、司法参事采取纪律行动;命令对澳门地区法院部门进行视察、全面调查及专案调查,并指定视察员、调查员,根据调查作出决定。对该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由葡萄牙有关主权机关及澳门地区的两个本身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其成员包括: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司法部代表1名、总统指定的人士1名、澳门总督或其代表1名和立法会推选出的人士2名。委员会主席由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担任。高等司法委员会的会议在澳门召开。该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对高等法院的院长、法官、助理总检察长、审计法院院长、法官以及检察院司法官的任免提出建议,由澳门总督任命和免职;审议对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决议而提出的异议;对高等法院的院长、法官及助理检察长采取纪律行动;对澳门司法体系的组织方案发表意见。澳门高等司法委员会的设立是一种临时、过渡性的安排,当葡萄牙总统依《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赋予澳门法院“完全及专属”的审判权时,保留于葡萄牙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的终审权将由澳门高等法院行使。届时,澳门高等司法委员会也将结束自己的使命,其享有的职权悉归澳门司法委员会。 ☚ 检察院 司法高等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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