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试令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5年9月30日与《文官高等考试令》同时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行之,其典试适用《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之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令》规定之毕业学生中修习法律专科者得应司法官考试,经司法部甄录试验认为与法律专科三年毕业学生有同等之学力、堪应司法官考试者,亦可由司法总长咨送一体考试。考试分为第一、二、三、四试,前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四试平均合格者为及格,同时列出了各试科目。并规定司法官考试亦适用《文官高等考试令》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