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权利
根据法律,澳门司法官享有以下特权: (1) 自由通行,司法官在行使职能时仅须出示工作身份证,而得自由出入有通行限制公众地方; (2) 无需执照或知会而持有、使用、携带、免费申报自卫枪械,并取得有关弹药; (3) 免费获得 《澳门政府公报》及 《立法会会刊》; (4) 基于重大安全原因,要求澳门治安警察厅特别保护其本人、亲属及财产等。司法官的工作身份证由澳门司法委员会发给,并在职级更改情况下更新,该证载有司法官职级及权利。司法官在行使该等权利时,必须出示工作身份证。澳门司法官的薪俸与总督的薪俸挂钩,高等法院院长与法官以及助理总检察长的薪俸,相当于总督薪俸的75%。审计法院院长与法官的薪俸,相当于总督薪俸的70%。第一审法院的法官与检察院司法官的薪俸,相当于按总督薪优越的百分比,以下列方式订定: 服务满18年的司法官为60%; 服务满15年的司法官为57%; 服务满12年的司法官为54%; 服务满7年的司法官为50%; 服务满3年的司法官为42%; 服务少于3年的司法官为35%。澳门司法官有权按照 《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的规定收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收取的各种津贴。高等法院院长及助理总检察长还有权收取数额相等于其薪俸20%的招待费,审计法院院长则有权收取数额相等于其薪俸10%的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