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的废止和失效
司法援助是为了帮助那些经济上有困难的人使其得以进行诉讼行为的一项制度,如果法官发现有下述情况时,即可废止司法援助: (1) 如受益人取得足以免除司法援助的资产; (2) 如有文件证明给予司法援助的理由已不成立; (3) 如确定的裁判宣告作为给予司法援助依据的文件为虚假文件; (4)如受益人被确定裁判为恶意诉讼人; (5) 如受益人在临时抚养之诉中获得足够的金额支付诉讼的开支。如属上述 (1) 项所指的情况,受益人应在获悉该事实后立即声明其不需要司法援助,否则被处以恶意诉讼所规定的处罚。司法援助随获给予司法援助的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消灭或解散而失效。但有关继受人提出继承资格后获得通知其为诉讼继受人,而继受人申请司法援助且获得批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