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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法审查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司法审查制度

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命令等,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以三权分立为基础。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由美国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创,也以美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均为效法美国。实行的有日本、菲律宾、埃及、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近70个国家。各国 (除美国外) 在宪法中对这一制度均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只有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少数国家 (如日本) 下级法院也拥有司法审查权。普通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附带对该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命令等是否违宪进行审查。法院在判决中并不撤销或改变违宪的法律、命令,只是宣布该案件不适用违宪的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属于英美法系,因而其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司法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之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提出质疑、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制度。在19世纪首创于美国。论据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行为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根据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应是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合适机关,一旦议会立法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抵触。就可以宣告该项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宪而归于无效。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亦称“违宪审查制度”。某些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等国家机关活动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源于美国,后为其他国家所采用。这一制度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基础是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一旦议会立法或行政行为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抵触,就要宣告该项立法或行政行为属违宪而无效。各国司法审查制度大体可分为两处:一种是普通法院 (主要是最高法院) 的司法审查,它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等是否违宪,如美国、日本、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另一种是宪法法院的审查,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所设立的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的专门机构,如意大利、西德、法国、奥地利等国。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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