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制度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命令等,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以三权分立为基础。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由美国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创,也以美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均为效法美国。实行的有日本、菲律宾、埃及、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近70个国家。各国 (除美国外) 在宪法中对这一制度均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只有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少数国家 (如日本) 下级法院也拥有司法审查权。普通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附带对该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命令等是否违宪进行审查。法院在判决中并不撤销或改变违宪的法律、命令,只是宣布该案件不适用违宪的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属于英美法系,因而其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之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提出质疑、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制度。在19世纪首创于美国。论据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行为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根据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应是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合适机关,一旦议会立法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抵触。就可以宣告该项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宪而归于无效。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亦称“违宪审查制度”。某些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等国家机关活动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源于美国,后为其他国家所采用。这一制度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基础是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一旦议会立法或行政行为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抵触,就要宣告该项立法或行政行为属违宪而无效。各国司法审查制度大体可分为两处:一种是普通法院 (主要是最高法院) 的司法审查,它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等是否违宪,如美国、日本、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另一种是宪法法院的审查,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所设立的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的专门机构,如意大利、西德、法国、奥地利等国。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 司法行政管理 防卫过当 ☛ 00004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