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官考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官考试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类别之一。北京政府以《司法官考试令》及其施行细则、《司法官考试法》作为司法官考试的法律依据。广州大元帅府拟设的司法官考试相当于高等文官考试,于首都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条例》规定,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法政科三年以上毕业者、在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学科一年以上毕业并曾任推事或检察官一年以上者、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法政学科三年以上者,可以参加司法官考试;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地方以下审检各厅或法官学校学习,学习期满后进行再试,但在法官学校毕业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以再试及格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考试属高等考试,其法律依据为《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1933年开始举行,至1947年共录取1467人。参见“司法官考试令”、“司法官考试法”、“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 司法官考试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试人员兼充。司法官考试的应考资格与文官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相同,但须经司法部甄录考试合格,才能应试。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 十月十八日北洋政府重新公布《司法官考试令》,其规定如下:司法官考试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凡中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司法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二、在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司法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三、在外国大学、专门学院学习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充推事、检察官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二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四、曾任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或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五、曾应前清法官考试及格者。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过半数的决议,得免考试:一、国内公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并精通外国语者;二、在外国大学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成绩卓著者(留学日本者须精通一种欧州文字):曾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任职五年以上,并精通外国语者。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共三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分发各审判、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学习期满,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证书。甄录试和初试由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定期举行,一个月以前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再试日期,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典试委员会分两种,一为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一为再试典试委员会。均设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监试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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