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美judicial review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监督权。从历史上看,这一权力的起源与北美在殖民地时期州议会的立法受英国枢密院的审查有关,在当时英国枢密院就曾以殖民地州议会的立法违反英国法律而被宣布为无效。虽然美国独立后颁布的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独立后由于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在历史先例的影响下,最高法院于1803年通过“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见〔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定它享有司法审查权,宣布联邦国会或州议会的立法以及联邦和州的行政措施违宪而无效。美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联邦法院的权限仅及于“案件或争端”,所以最高法院只能通过审判它的管辖权之内的、与宪法有关的案件解释宪法,审查法律和行政措施,而不能在审判实践之外,专门对宪法或法律问题提供解释或解答。从1816年的“马尔丁诉猎犬承租人”等判例开始,各州最高法院也获得了对各州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主要是英美法的一种制度。在英国和美国,这个词的涵义不完全相同。在美国,司法审查,一方面是指普通法院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另方面指普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裁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起源于1803年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一案的判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审查权力,在没有其他法律的根据时,可以根据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701—706节的规定进行。法院对于违宪的法律,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宣告无效。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英国议会享有最高权力,司法审查不包括法律违宪审查。在英国,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和低级法院(包括行政裁判所在内)的裁决是否合法。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和上诉相区别。上诉是成文法所规定的救济手段,任何法院在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时,没有当然的上诉管辖权。上诉的条件和受理上诉的机关随法律的规定而不同,因而没有共同的上诉方式和原则。相反地,司法审查是普通法上的制度。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可以用英王的名义,对低级法院和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禁止他们的活动超越各自的权限范围,和宣布越权行为无效。禁止他们违法的行为,命令他们履行法定的义务。司法审查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普通法院的正常职责,不需要成文法的规定。但成文法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可以限制司法审查权的行使,然而这种限制是例外情况。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外,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了模仿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❶从宪法意义上讲,指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的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并使违宪的立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力。最典型的表现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 Madison)之后有权审查国会和州的立法。在一些议会至上的国家,议会的法律不能受到质疑,司法审查在这一意义上未被承认,虽然委任立法的有效性可以受到审查。 ❷从行政法意义上讲,指法院审查行使行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或决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不论这种行为或决定是立法性的、行政性的或司法性的。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的司法审查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 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即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的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管辖的。 (2) 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责任。 (4)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 (5) 不适用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不得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6) 司法变更权受限制原则。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原行政机关的决定。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进行管辖: ❶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 ❷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❸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❹因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❺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❻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 ❼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❽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❾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下列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奖惩、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我国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而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制作笔录,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凡是疑难和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审查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三种。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共同地域管辖。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❶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❷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❸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移送管辖,据行政诉讼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都认为对某案件有管辖权和都认为对某案件无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转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有必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一个尺度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个尺度称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审查的标准应有以下内容: ❶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❷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包括适用法规; 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法定方式、法定形式、法定手续、法定步骤、法定时限。 ❹是否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 ❺行政机关是否有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❻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司法审查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程程序和再审程序 (又称审判监督程序)。 (1) 第一审程序。 ❶开庭前的准备。是第一审程序的必经程序,主要要弄清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了解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和事实根据,掌握双方争议的焦点,收集能够证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有关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此外在开庭前组织好合议庭。 ❷开庭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可公开审理也可不公开审理。都要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 宣告判决。注意: 第一审行政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活动以言词方式进行; 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 第二审程序。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成立的条件包括: 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资格; 必须有适格的被上诉人;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 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发生。当事人提起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和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不一定开庭审理,可采取书面形式)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改判。第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它不是一个固定的审级,更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必经程序。提起再审的条件包括: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包括: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提起再审的方式: ❶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❷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❸人民检察院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提起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 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发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参与审判。如果提起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审判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仍有上诉权; 如果提起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审判后的判决、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 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 ☛ 000052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