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关于国会非常会议组织方面的法规。1924年11月25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施行。共11条。规定国会非常会议由未参加1923年10月5日非法大总统选举会的国会议员组成,负责制定一切临时法规,并议决关于政治的重要事项。国会非常会议非有14省以上议员列席,不得开会(蒙古、西藏、青海、华侨各选举区以省论);其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议决。设行政委员,执行一切事务,由各省议员互选1人充任。会议主席由行政委员依次充任;得设各委员会;设秘书厅,承行政委员之命令,办理事务。至正式代表民意机关完全成立为止。并规定本大纲经议员10人以上连署得提出修正案,以列席议员2/3以上议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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