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共5章45条。该条例适用于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条例对处罚的种类和运用,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扰乱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对处罚的裁决与执行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