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预防的社会效应运用刑罚预防犯罪所可能引起的一般社会影响与效果。一般包括:(1)实现对罪犯的报应与惩罚; (2) 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 (3) 示范,即通过对个别人的惩罚而向社会昭示规范与价值; (4) 标定与辨识,即把实施了特定行为的个人标定为罪犯;(5) 安全社会与安抚被害; (6) 群体或个人因慑于刑罚或将法律规范加以内化而畏服或者顺应社会;(7) 对一般公众的教育与对特定罪犯的改造。上述效应的综合结果便是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刑罚预防对于防止犯罪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社会过分倚赖甚至滥用刑罚,也可能出现刑罚效能递减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