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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会法》第35条规定,渔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由理事长召集之。当局渔会每二年,省(市)以下各级渔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前项请求召开之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于10日内召开时,原请求人得申请主管机关核准,以命令召集之。区渔会因会员众多,致召集会员大会确有困难时,得划分选区由会员选任代表,改开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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