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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渔业资源保育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渔业资源保育立法

台湾《渔业法》第43条规定,为保育水产资源,该管主管机关得以命令规定下列事项:(1)水产动植物养殖保育区之设定及管理。(2)鱼路之区划。(3)人工孵化之保育及管理。(4)鱼苗及种鱼采取专业之管理。(5)关于水产动植物采捕之限制或禁止。(6)关于水产动植物及其制品之贩卖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7)关于使用采捕养殖方法、渔具、渔船之限制或禁止。(8)关于投放或遗弃有害于水产动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9)关于采取或除去水产动植物养殖上所必要之保护物之限制或禁止。(10)关于水产动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11)其他必要事项。水产资源保育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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