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法院组织体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法院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院组织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管辖非讼事件。 地方法院 在县或市设立,区域狭小的县、市,在几个县、市设立一个地方法院;区域辽阔的县、市,设立地方法院分院。地方法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和非讼案件。地方法院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掌管全院行政事务。拥有六名以上推事的地方法院,可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地方法院分院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掌管分院行政事务;如分院仅有一名推事,则不设院长,由推事兼任行政事务。地方法院院长可以派本院推事兼行分院推事之职务。地方法院分院管辖的范围与地方法院相同。 高等法院 在省或特别区域设立。台北市及其他“行政院”辖市也可以设立高等法院,区域辽阔的市或特别区域,设立高等法院分院。高等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最高法院 设在台北,管辖以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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