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渔会经费分配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渔会经费分配立法 台湾《渔会法》第42条规定,渔会年度决算后,各类事业盈余,除弥补各类事业累积亏损及提拨各该事业基金外,除应扩充为渔会总盈余,依下列规定分配之:(1)公基金20%,应专户存储,不得分配。(2)公益金5%,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方得动支。(3)渔业务改进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0%。(4)联合训练及互助经费5%。(5)理、监事及工作人员酬劳金不得超过10%。前项事业基金、公益金、联合训练及互助经费保管运用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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