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渔会经费组成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渔会经费组成立法 台湾《渔会法》第40条规定,渔会经费如下:(1)入会费:会员于入会时一次缴纳之,其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2)常年费:由会员按年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标准缴纳之。但下级渔会应以其常年会费收入20%提缴上级渔会。(3)事业资金,限于举办各种事业之用,其筹集、运用办法,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备案。(4)渔业改进推广费:限用于渔业指导及改良,按年或渔期由渔船主、渔场主缴纳。但设有专用渔业权之渔会,得向入渔会员收缴。其收费标准及办法,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由主管机关核准。(5)事业盈余提拨:依渔会事业损益决算办理。(6)政府补助费:在当局及地方预算中,应编列渔会渔业改进、推广事业补助费。(7)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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