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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为加强气象业务,健全测报制度,于1984年4月30日公布《气象法》,分总则、观测、预报及警报、仪器校验、奖励及处罚、附则等6章,共36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对本法部分用词作如下定义:气象,指大气诸现象;气象业务,指从事气象、地震、火山、海啸、波浪等现象的观测、资料汇集与研判结果的发布;观测,指对气象及地震、火山、海啸、波浪等现象的观察及测定;观测坪,指装置地面气象观测仪器的室外一定场所;警报,指预期可能发生气象灾害而发出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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