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扶持保障立法
台湾1986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为融通渔业资金,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同金融机构商洽办理各种渔业贷款,在必要时可核准设立渔业金融机构。(2)为保障渔业投资,促进渔业安全,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举办各种渔业保险,或辅导公民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3)为保障渔业及渔业从事人的安全与维持渔区秩序,主管机关应办理下列事项: ❶ 渔港的兴建与维护; ❷ 实施救护、巡缉; ❸ 设置渔业通讯电台; ❹ 建设信号台、标识杆及气象预报等安全设备; ❺ 公告在公海作业应行遵守及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