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模范运动的指示
1945年11月8日山东省政府正式颁发了《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教育模范运动的指示》,《大众日报》于同年12月11日全文转载。《指示》指出:开展教育模范运动,培养大批模范教师、学习模范与模范工作者,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桥梁作用与带头作用,是贯彻新教育方针的中心环节之一。模范教师的条件是:积极为群众服务,得到群众拥护;教学上能走群众路线,与实际工作结合;不仅自己的工作有显著成绩,而且还能帮助推动附近村庄的工作。模范学员的条件是:自己积极学习,遵守纪律;能推动、帮助别人学习;执行政策法令,热心抗战工作,积极劳动生产。模范教育工作者的条件是:热心办学,积极负责,得到群众拥护并有显著成绩;能根据群众需要与自愿,积极贯彻新方针;对村中其他工作能密切结合。《指示》还指出模范不是凭空硬造出来的,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而指定的,也不靠上级“捧”起来的,而是从群众中生长,得到群众拥护,由群众选举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