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尺
律用尺的简称。或称“法定尺”。度制、度器。古代的比较音律学定出来的一种尺度,用以制定乐律的度尺;历代政府规定的度制。据《汉书·律历志》记载,以“黄钟”的管长为准,以“累黍”为法,测定尺、寸、分的长度。这是一种用数理统计和音频原理定单位长度的方法。明朱载堉《乐律全书》谓横黍百粒为一尺,相当于纵黍81粒。放横黍尺一尺相当于纵黍尺八寸一分。康熙五十二年( 1713 )规定,横累百黍作一尺的尺,用于审乐,为律尺,归礼部保存,亦称礼部律尺;纵累百黍作一尺的尺,用于营造,为营造尺,归工部保存,亦称工部营造尺。律尺一尺为营造尺的八寸一分。参见“黍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