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律师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律师制度关于律师的资格,律师的产生,律师工作范围,律师在法律活动中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活动方式等方面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及与这些原则和规范要求相应的实际组织和活动状况。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以为他人提供律师帮助并获得该职业资格的人。律师除了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以外,还在司法过程中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司法活动,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律师的数量和活动状况不仅说明社会的法律发展水平,而且也直接影响法在整个社会中的有效运作和实现。律师制度是当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的、特别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时期,由于法律的不断增多,罗马出现了专门研习法律的贵族法律专家,他们在国家的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为政府机关和官员提供法律服务,在审判活动中,也有一些雄辩家为当事人充任辩护人,这些是最早的、非正式的律师,他们也不能因其服务收取费用。直至罗马帝国后期,才出现了以收取法律服务费为生的职业律师,并形成了早期的律师制度。在封建制时期,欧洲许多国家以纠问式诉讼代替了古代的辩论式诉讼,律师制度衰落了,但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中的某些部分,则仍旧留存下来。文艺复兴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又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以辩论或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被告人有权辩护,并充分肯定律师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律师制度。随着社会对法律调整要求的不断扩大,律师工作的范围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资本主义社会、律师是按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要求,经过严格培养和挑选出来的,一般都是法律院校毕业,再经专门考试合格才能执业。从根本性质来看,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从利用法律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律师制度也凝结人们利用法律管理社会的知识的结晶,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原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普遍地实行过律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建立了律师制度,“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中断,1979年后逐步恢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中国律师制度的性质、任务,律师业务,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的资格,律师活动的基本原则,律师的工作机构等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系统规定。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效发挥,维护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参见〔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由取得合法资格的律师,为公民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部分大、中城市建立了律师机构,开展了律师工作。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资格、体制、机构、活动原则、权利义务等。1989年,已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制度关于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罗马,资产阶级革命后得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萌芽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苏联于1917年建立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律师制度。1954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正式建立,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 律师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合法资格的律师,通过其业务活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门服务,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特征是:(1)必须以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为其确立和合法存在的前提;(2)执业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家的批准,方能从事律师业务,执行律师职务,并受法律保护;(3)律师的业务活动,只是提供法律帮助,其本身不具有拘束力或强制性作用;(4)律师的业务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税务活动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聘请律师让其提供税法咨询,协助税务诉讼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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