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教授学官名。北宋熙宁六年(1073)置,四人,以三年为一任,资序同国子监直讲,掌教授法律。元丰改制,改为律学博士。 律学教授学官名。隶国子监。
职源与沿革北宋熙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置(《宋会要·崇儒》3之7)。元丰五年行新官制,改律学教授为律学博士(《宋会要·职官》28之5)。
职掌教授生徒以刑名之学,“使学而后从政”(《宋会要·崇儒》3之7、《玉海》卷112《熙宁律学》)。
品位位遇视国子监直讲(《宋会要·崇儒》3之7)。
编制四员(《宋史·选举志》4《律学》)。
简称教授。《宋史·选举志》3《律学》:“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宋会要·崇儒》3之7:“(熙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于国子监置律学教授四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