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律学博士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律学博士学官名。唐代国子监律学置,初设博士一人,后增至三人,从八品下,掌教授律学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格式法例。显庆三年(658)废学,改隶大理寺,龙朔二年(662)复置学,再隶国子监。北宋初沿置,元丰改制,置二员,从八品,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律学博士 律学博士学官名。三国时期的魏国始置律博士,唐改为律学博士。掌教授法律。属国子监。《旧唐书·职官志三》: “律学博士1人,(从八品下。太宗置)。助教1人,(从九品上); 学生50人。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已下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 ☚ 律博士 律学助教 ☛ 律学博士学官名。见“律学”。 律学博士学官名。隶国子监。 职源与沿革西晋廷尉下置律博士,隋大理寺下置律博士。国子监律学博士始置于唐(《晋书·职官志》、《六典》卷21《国子监》)。北宋初,虽无律学,但有律学博士(《宋史·选举志》3)。熙宁六年办律学,不置。元丰官制,改律学教授为律学博士。南宋沿置(《玉海》卷112《熙宁律学》、《庆元条法》卷4《官品令》)。 职掌掌传授法律及校试学生之事(《玉海》卷112《熙宁律学》)。 品位从八品(《分纪》卷21《国子监·律学博士》)。班位在太学博士之下,五监主簿之上(《宋史·职官志》8《杂压》)。 编制一人或二人(《宋会要·职官》28之5、6,《长编》卷414乙丑)。 简称博士。诸学博士通称。《宋会要·崇儒》3之10,“朝廷立三学、置博士教导,事体均一。欲乞今后律学博士阙,从朝廷选通知法律人充。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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