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律师的职业纪律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合议机构。由9位人士组成,其中3名由澳门律师公会在澳门执业10年或10年以上的律师中选出; 另3名由该地从执业不到10年的律师中选出; 1名由现任法院法官中选出; 1名由现任检察院司法官中选出; 还有1名由澳门总督委任。律师业高等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由担任该地成员的6名注册律师在第一次会议上以秘密投票选出的律师担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只能连选连任两次。律师业高等委员会通过投诉或举报自行行使对所属律师和实习律师的专属纪律管辖权。为此,有权通过律师公会的建议制定律师纪律守则,作为律师从事其业务的规章,并规定因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纪律的构成处分有: 警告、训诫、罚款 (最高为澳门元10万元)、中止10日至180日律师工作、中止6个月至5年律师工作和开除等6种,视律师违反纪律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上述处理,以达到使其接受教育改正和惩前毖后的目的。对违纪律师的处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容许受处分的律师充分辩护。纪律程序一般不超过60天,如有特殊情况,也只能延长60天。受纪律处分的律师,可在对其作出处分后的10天内向律师业高等委员会提出异议,该委员会必须在20天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处理的决定。对此项决定亦可向澳门第二审法院,即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此项上诉依抗告程序进行。如决定的处分为中止律师工作10天到180天或为开除律师工作时,则上诉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亦即必须等法院作出肯定处分的判决后才能执行。这样的规定,可避免处分错误,不致使受到错误处分的律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 注册律师的条件 律师职业道德守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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