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律师公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律师公会民国时期四川境内由律师组成的自由职业社会团体。负责指导律师业务活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根据 《律师法》规定,凡律师未经法院登录并入会为律师公会会员不得执行职务。1913年,成都律师公会和巴县律师公会 (即重庆律师公会的前身) 成立。由于多数县 (市、区) 律师数量少,律师便在就近的大、中城市的公会入会。至1948年,全省有成都、重庆、泸县、万县、自贡、江津、璧山、永川、资中等11个市、县的律师公会。律师公会设理事3人~21人;常务理事1人~5人,轮流处理日常事务;会长、副会长各1人;监事1人~7人,监理公会一切会务,并选常务监事1人~3人轮流处理日常监察事务。理、监事均为会员选出,属“无给职”。四川的律师公会开始实行会长负责制。成都律师公会曾发生权力之争,长期纠纷不止,1941年后,全省所有律师公会根据《律师法》规定,改为实行理监事制。每个律师公会成立后,均制定有“会则”,对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执业风化以及办案要求和收取酬金的标准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律师从业与活动的准则。 律师公会 律师公会由在澳门从事律师业的律师组成的自治的公法人组织。澳门律师公会不服从任何其他公法人的领导,享有法律上的人格,且在澳门地区拥有自己的住所,但不得再设立与本行业相同的其他公共团体,亦不能从事工会团体的职务,以便使律师公会真正成为推动律师工作、发展律师业务、维护律师权益和增进律师间的团结友爱的公共团体。澳门律师公会的职责为:规范职业的从事;授予律师和实习律师资格;促进律师职业的尊严及威望以及热心于尊重职业道德的原则;维护律师职业和专业人士的利益、权利及特权,而不影响遵循公众的利益;增强其成员之间的团结;促进知识的求取和法律的适用。澳门律师公会还可以在自己的组织章程中规定适合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的其他职责。有关司法组织、从事律师业、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等法规的制定建议及其草案,澳门总督在公布上述法规之前,必须听取澳门律师公会的意见。因此,发表对这些法规的意见,亦属律师公会应有的职责。为了履行上述职责,澳门律师公会有权进行以下工作:制定及修改本公会的组织章程;制定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其他职业规章;组织及保持强制性的律师职业登记;组织及指导律师职业实习;制定律师纪律守则的提案。澳门律师公会的章程的内容必须包括:组织的名称、职责、权限,有关机关的形成、设立及组成的规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财政制度中的民主通过账目、预算及报告书的规定,制定及修改职业道德守则和章程的方式及程序等项目。律师公会拥有自己的执行、决议和监察机关。这些机关的组成、权限、管辖范围、其成员的委任方式均应由章程规定。每个机关均由律师公会的成员亲自以自由、直接、秘密方式选举产生,并且采取差额选举制度进行选举。律师公会所属各机关成员及其负责人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年。所有经注册为澳门律师公会的成员,不论其在团体注册的期限或其从事律师职业时间的长短,均享有对律师公会各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澳门律师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及其修改应送呈澳门总督审阅认可。总督如认为该守则或其修改有违反法律的情况时,可拒绝认可。总督的认可或拒绝认可均须在收到该守则及其修改后30日内作出。如超过此期限总督尚未作出此项认可或拒绝认可的批示,则被视为默示认可。澳门律师公会有其财政收入,该项收入为:成员交纳的会费、罚款、在澳门地区缴纳的诉讼费用和司法税收的分享、公证署和登记局征收手续费的分享等。前两项收入的数额由律师公会决定;后两项收入由其他规章或法令规定。总之,律师公会的收入,应以满足其履行本身职责的需要为原则,防止由于收入不足而阻碍其工作的开展。 ☚ 律师收费 澳门律师通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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