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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律师事务所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称为“法律顾问处”,自1983年后,陆续改称“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机构。律师事务所按性质分:
❶国家律师事务所,它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是非营业性的国家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有: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其设立是按县、市、市辖区设立。《律师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我国现有经济、商务、侨务、专利等方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❷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随着律师工作的发展和律师制度的改革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采取律师个人合作自愿结合组织形式的律师工作机构。其特点是律师实行自愿组合,根据业务情况,人员安排不占国家编制,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配上实行个人报酬与社会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内部采取民主管理的形式,实行主任负责制等。

☚ 律师   法律顾问处 ☛

律师事务所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22条对律师事务所的任务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接受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个人不能收案。律师事务所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同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及10万元以上的资产、三名以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登记,登记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未通过检查的不得继续执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本所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4年;律师事务所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处罚。


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处的别称。见[法律顾问处]。

律师事务所

组织管理律师向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处所。1954年,新疆省开始试建律师制度。1956年10月,乌鲁木齐市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1959年6月,各地法律顾问处全部撤销。1979年10月后,各县(市)建立法律顾问处。从1984年开始,改称律师事务所。到2002年底,全疆共有234家律师事务所,共有1824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

见“法律顾问处”。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指通过为个人或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服务而收取一定费用的盈利性组织。人类社会法制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法律是管理人类活动和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依据。但是,在社会中并非每个人都知法懂法,于是人们便需要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来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其他形式的服务。在这种社会要求的驱动下,律师事务所便产生了。它对于推动社会法制化,规范人们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律师事务所要获得国家的资格认证后才能够开展业务。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业务人员一般都要具备律师资格。在改革以后,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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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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