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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仲裁中的调解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解除分歧,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调解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对于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从而终结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和解协议,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应及时终止调解,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及《经济合同法》规定,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但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时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独任仲裁员或者合议仲裁庭应进行仲裁。

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Conciliation in Arbitration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之一。主要特点是:(1)坚持以当事双方的自愿为前提。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由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仲裁庭成立之后,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实践中多为仲裁庭成立之后在仲裁审理中进行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进行调解,或者虽经调解但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即应终止调解程序,从而继续进行仲裁程序。(2)以查明事实和基本分清责任为基础。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才有可能达成谅解。(3)以仲裁裁决书为最终表现形式。仲裁庭根据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裁决书,从而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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