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五过之疵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五过之疵《尚书·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之疵,按《尚书正义》注:“五过之所病”,意为或将五刑、五罚之罪错判成五过,或将五过之罪错判成五罚、五刑。之所以如此,“皆谓狱吏故出入人罪”。惟官,指官官相卫;惟反,指打击报复;惟内,指三亲六戚;惟货,指贿赂;惟来,指人情请托。狱吏犯此等罪,“与犯法者同”,即“其罪惟均”。按《蔡传》;“出入人罪,则以之人所犯坐之”。上述规定,表明西周治官之法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 五过之疵古代法官的五种弊病或五大禁忌。疵,弊病。《尚书·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意思是法官断案的五种弊病是:依仗权势.官官相护;私报恩怨,挟怨报复;裙带关系,暗中牵制;敲榨两造,勒索财物;贪赃枉法,出入人罪。五过之疵既是法官的弊病又是禁忌,法官犯了禁忌,他的罪就和罪犯等同并受到惩罚。这是西周时期提出的法官责任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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