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問篇】
‘克伐怨欲’章首節小注‘輔氏’云云。
按:輔氏説多可疑。朱子嘗解‘克伐’之義,曰‘克伐是出去勝人’,恐不必以‘自殘’為訓。又‘忿見於外,恨藏於中’等語近於破碎。
章下小注‘胡氏’云云。
按:集注及語類諸説‘四勿’與‘不行’不同,正以其一則拔其病根,一則容其潛藏。有如賊在家裏,顔子便打殺了;原憲便窩藏不放出而已,何嘗分‘初發、已發’。如胡氏之□耶?强生議論,輾轉生病,其説難字之義,尤似牽强。
‘臧武仲以防求為後’章小注‘尹氏曰’云云。
按:尹氏説,或問非之。
‘子路曰桓公殺公子糾’章小注輔氏曰‘忍心’云云。
按:忍心謂心所不忍,而忍而為之也。朱子所謂‘傷其惻隱之心便是。忍心’者云云,意自如此。輔氏説恐未精。
又小注‘程子曰’云云。
按:精義‘四家’之‘家’當作‘處’,末端罪魯二字當作‘二罪’。
二節小注蔡氏曰:匹夫匹婦之諒亦指忽而言。
按:下章之言恐是汎説,非指忽而言。
‘子言衛靈公之無道’章小注‘如圉幾矣’。
按:觀於室孔姞一事,圉之為人可知。胡氏何以云‘幾’矣。
‘勿欺也,而犯之’章小注洪氏曰‘欺而犯之’云云。
按:此説恐未穩。
‘以德報怨’章三節小注‘當報則報’云云。
按:或問則以‘當報則報,不當報則不報’為直,集注則以‘愛憎取舍,一於至公’為直。立言固自不同,然二説相須,其義始備。
先生批曰:‘“愛憎取舍,一以至公”,蓋就有怨處。“當報則報,不當報則不報。”報之固憎與舍,而其不報,則似若愛與取,即所謂“怨有不讎”者與。’或問:‘文異而意同。今謂“相須始備”,似若以集注為未偏。何也?’長源又問:‘按集注曰“愛憎取舍,一於至公而無私”,是言君子之心,初無怨恨之意,而只見義理之公。雖曰“報怨”,而實未嘗報怨也。是以語類解之曰:“當賞則賞之,當罰則罰之。賢則薦之,不肖則棄之[1],怨無與焉。”又曰“怨有不讎”,又曰“未嘗有怨”,意可知也。蓋怨者,有所不足而恨怒之謂,豈遽為仇讎哉!只為或問説得怨字太重,至以君父之讎言之,故有“當報則報,不當報則不報”之説。大全、語類無此説,惟或問有之,疑或為初年説。此可以備一義。而謂與集注文異而義同,則恐或未安。如何?’答曰:‘怨,有所不足而恨怒之謂,然亦有輕重大小之不同。君父之讎,畢竟亦是怨,不幸而遇之,則其所處亦不過以直報之而已。蓋聖言無所不包,或問特舉“重以包輕”,而來諭乃欲舍重而只言輕。愚意集注愛憎取舍四字儘有含蓄,恐不可只以“有所不足恨怒”之意,太輕輕説過也。如何?’此後又有問答,而文多不收。
‘賢者辟世’章小注馮氏曰‘至是乃賢辟世’云云。
按:此説恐非夫子之意,當以吴説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