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农村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体系
从1980年开始, 首先在县一级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积极开展了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为主体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公证、纠纷仲裁等业务。到1990年底, 全省共建乡镇法律服务所956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 进一步把法制教育和法制服务渗透、延伸到乡、村企业、个体企业, 农贸市场及工矿区。到1990年底, 全省有714个法律服务所为乡镇政府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担任乡、镇、村级企业和个人法律顾问7 517家, 担任民事诉讼代理101 813件, 非诉讼代理24 667件, 调解经济纠纷和其他纠纷120 611件,协助办理公证119 703件, 解答法律咨询43万多人次, 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 814万元。通过上述法律行为和法律服务, 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作出了积极的贡献。